条件及说明 获得经营贡献奖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 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支持内容 按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政策文件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