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客空间

2017-11-16

条件及说明

在本区注册,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为创客项目提供的可自主支配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

3、可提供基本的创客服务;

4、正在培育的创客项目不少于15个;

5、创客项目在创客空间中入驻时间为1年以内;

6、引入天使投资的创客项目比例1年内累计不低于创客项目总数的10%。

支持内容

1、对新建、改造提升创客空间,或引进国际创客实验室的,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后,可总共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2、每年对考核为第一档的创客空间给予30万元资助;对考核为第二档的给予15万元资助;对考核为第三档的给予5万元资助。

3、对于考核合格的创客空间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5元,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4、对创客空间或创客空间试点内注册企业申请的银行贷款,按同期银行年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8万元。

5、对培育出瞪羚企业的创客空间或创客空间试点和孵化器,按照每家瞪羚企业20万元给予奖励,该企业在创客空间或创客空间试点和孵化器驻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所获奖励按照企业入驻时间比例分配至创客空间或创客空间试点和孵化器。

6、对聘用创业导师的创客空间给予每家每年不超过10万元资助。

7、对入驻创客空间或创客空间试点的创客团队,按照创客团队租赁合同,给予80%的租金补贴,每个团队每个月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政策文件

创客空间认定和扶持办法(穗开管办〔2016〕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