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机构奖励(企业等)

2017-11-16

条件及说明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研发机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申报企业的在职人员。企业获得过市级或以上研发机构立项支持的,不得再申请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

三、企业研发机构在申报时应已达到以下全部建设标准:

1、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发活动,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或前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2、企业研发机构已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软件类、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100万元。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不少于150万元的建设经费。

3、企业研发机构已有专门的研发队伍,并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50%。

支持内容

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按60%和40%的比例给予总额度为100万元的扶持,经核定拨付的财政后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


政策文件

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穗科创〔201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