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贴息

2017-11-17

条件及说明

区内企业通过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和集合票据等债券品种进行直接融资的,债券存续期内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分档分段贴息。

支持内容

融资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为每年累计实际付息额的10%;

融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为每年累计实际付息额的8%;

融资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为每年累计实际付息额的5%;

融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贴息比例为每年累计实际付息额的1%。

同一笔债券业务贴息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债券市场融资贴息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文件: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6〕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