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津贴

2017-11-17

条件及说明

符合以下条件(创业类):

1.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不超过65 岁,院士不超过75 岁,诺贝尔奖得主不受年龄限制(以申请认定或评定时为准);

2.带团队和资金在本区创办企业;

3.本人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在企业占股30%以上(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超过3 亿元的,本人占股比例应不低于20%,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超过5 亿元的,本人占股比例应不低于15%);

4.企业全职职工不少于5 人,或企业场地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或企业实缴货币出资不少于500 万元。

 

符合以下条件(创新类):

1.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不超过65 岁,院士不超过75 岁,诺贝尔奖得主不受年龄限制(以申请认定或评定时为准);

2.在本区企业、科研机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引进单位”)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自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引进

的科研人员可在本市原单位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但应在引进单位全职工作;

3.每年在本区引进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9 个月;

4.与本区引进单位签订5 年以上聘用协议。

支持内容

对未享受安家费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给予为期3年的人才津贴,每年最高20万元;

(人才津贴包含交流津贴、学习津贴、医疗津贴、交通津贴四项。

其中:

交流津贴用于补贴人才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会议、行业论坛等交流活动;

学习津贴用于补贴人才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参加的学习和培训等活动;

医疗津贴用于补贴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商业性医疗保险(不含储蓄型年金、养老保险)费用;

交通津贴用于补贴人才交通需要。)


政策文件: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