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英才

2017-11-17

条件及说明

1、带团队到本区创办企业,本人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创始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2、本人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持股比例不低于30%;

3、所创办企业于《广州开发区加快聚集创业英才实施办法》(穗开办〔2015〕26 号)生效之后(2015 年12 月23 日)在本区注册成立,且成立2 年以内。若申报时未在本区注册成立企业的,承诺在认定为区创业英才之日起6 个月内按申报书内容成立企业。

4、所创办企业实缴货币资金出资额(包括实缴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100 万元以上;

5、所创办企业属于本区重点扶持和发展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装备及机器人、高端化工、汽车及零部件、新材料、节能环保、食品饮料、现代服务业、现代航运服务、文化创意等产业);

支持内容

1、经评定的创业英才,给予创业资助50万元。

2、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创业资助额度提高至100万元,项目期为2年。

3、自评定之日起2年内获得新增股权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追加创业资助50万元。

4、获得股权投资超过5000万元,且评审结果为特别优秀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资助。

支助资金拨付前需在我区有5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地、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政策文件: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