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才绿卡高层次人才

2017-11-17

条件及说明

每年在本市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的,非广州市户籍的境内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人,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特聘专家、“万人计划”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和省级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

3、国家和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省级人才工程入选者。

4、在本市年度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等,现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任职骨干技术岗位的人员。

5、广州市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广州市“百人计划”入选者,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以及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一定海外工作、学习和创新创业经历经验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包括:

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从事3年以上研发、管理等工作并担任过中高级职务的人才。

3、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型人才。

4、有丰富的海外创新创业经历,并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穗创业,有助于提升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水平的领军型人才。

(三)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相关领域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专家。

(四)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全球前3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的人才。

(六)持有《外国专家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的高端外籍人才,以及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范围内工作并经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认定的港澳人才和外籍人才。

(七)工资性年收入达到6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2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穗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八)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

支持内容

享受办理长期居留证件和R字签证、子女入学、购房购车、办理营业执照等一系列待遇。